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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一、民法的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 自愿、公平、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3、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
三、民事主体
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四、公民和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 有效民事行为,是指具备《通则》规定的必备条件的民事行为
2、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我国《通则》规定和条件的民事行为
3、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
七、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代理是某人依据本有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特点:1、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八、代理关系的消灭
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九、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所有人贪污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十、所有权的取得的两种方式
1、 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2、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得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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