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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噪声污染及其危害
环境噪声的概念与特点
噪声也称感觉性公害。
在环境科学里,将振幅和频率杂乱、断续或统计上无规律的声振动也称为噪声。
将环境中所有远近不同、方向不同、自身或周围反射的噪声统称为环境噪声。
人类对噪声的研究始于17世纪,当时主要是研究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1款对“环境噪声”的概念作了立法解释,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结合环境科学研究和对环境噪声干扰判例的成案研究,可以发现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
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它不可能在环境中发生物理或化学等变化导致二次污染。
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于环境要素和人类。与其他排放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所不同的是,产生环境噪声的声源一旦停止运作,环境噪声即刻就会完全消失。
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在国外,司法实践上通常是以人群对噪声可以忍受的最大限度作为判断是否可能造成干扰或妨害的标准。
环境噪声源的分类与环境噪声的评价量
按污染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工业、交通、施工、社会生活、自然噪声五种。
工业、施工、社会生活噪声,其传播影响范围通常呈面状;
交通噪声的传播影响范围通常沿着道路呈线状。
由于A声级能够较好的反映出人们对噪声吵闹的主观感,它几乎成为一切噪声评价的基本值。
环境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 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