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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这就是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由法律确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混为一谈。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一、该原则的提出和发展
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其具体内容是: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是中国环境保护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使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发展、充实和具体化了,并把它提高到我国最重要最基本的一下政策的高度。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其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战略,被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战略转变。
在这个战略转变过程中,“罗马俱乐部”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起了重要作用。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
“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的方针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进一步具体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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