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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
2.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3. 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 涉外经济法:我国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A.涉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那就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B.涉外经济法虽然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性。C.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联系:
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同属于经济法。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否具有涉外性的角度,可以将经济法分为国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
相同处:它们调整的都是经济关系,他们挑战的经济关系都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
相异处:国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我国在协调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我国在协调对外经济关系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内经济法的主体、客体内容不含有涉外性;涉外经济法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性。国内法只适用国内法,涉外经济法除使用国内法外,还适用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认可的国际惯例。 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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