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重罪十条(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
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
4.罪疑惟轻(吕刑)
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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