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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比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相同点:①均适用于双务合同,双方就同一合同互负债务;②均为抗辩权,都是在对方对本方行使请求权时进行抗辩,在效力上都可以中止本方履行。不同点:①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是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合同,另外两个都有履行顺序,不同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方应先为给付,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方是后为给付;②行使抗辩权的要件不同;③行使之后的效力也不同,主要是对于不安抗辩权,如果对方提供担保,则本方继续履行,如果原来的情况未发生变化又拒绝提供担保,本方可解除合同,而另外两者没有此效力。
62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其特征:①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②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③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63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其特征为:①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②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③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④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
64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于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应从三个方面来判断: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②债务人构成延迟履行;③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权利,造成自己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65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两方面:①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②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其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债权数额大致相当。
66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须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㈠从客观要件上说,必须是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这一要件分三个部分来考虑:⑴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包括:①放弃到期债权;②无偿**财产;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财产。⑵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⑶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㈡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⑴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认定债务人的恶意应以其实施行为之时为准;⑵第三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资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
67 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的情况:①债务人拒绝接受某种利益的行为;②债务人从事有可能减少其财产的身份行为;③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的民事行为;④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⑤债务人在财产上设立负担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含义:①某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②各债权人都有权以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③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①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即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②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被相对人或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财产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如果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③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也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该债权人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将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财产全部用来清偿对自己的债务。
68 合同变更的类型: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②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③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④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⑤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69 合同变更的条件:①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④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效力: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70 合同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给第三人。包括合同权利的**、合同义务的**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其性质:①合同的**并不改变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②合同的**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③合同的**涉及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1 合同权利的**: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给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原因:①因法律规定而**;②因法律行为而**.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是债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①须存在有效的债权;②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③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意思表示一致。不得**的三类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的债权;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的债权;③法律规定不得**的债权。
72 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①法律地位的取代;②从权利随之转移;③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例外情况:①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②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③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债权人欲让与债权,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73 合同义务的**: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承担:是债务由债务人处移转到承担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制上,系一事实行为;同时,也是债务归承担人承受的结果。债务承担合同: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和承担人签订的将债务**给承担人的合同。 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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