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概论
一、定义
1、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判断题)
2、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
二、税收法律关系(小重点)
1、构成
①、权利主体(双主体)
A、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
B、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确认原则:属地兼属人)
C、税法的重要特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它们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③、客体:就是征税对象
②、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税法中最实质的东西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多选题)
权利:—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VAT,营业税,消费税可以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还,所得税只能抵缴!);—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义务:—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 —约法缴纳税款等。
2、产生、变更、和消灭
注意: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仅仅是前提条件,它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三、构成要素(重点)
※1、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注意,纳税义务人,不一定是负税人,eg.VAT最终消费者为负税人。)
2、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eg.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所得;VAT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
①、比例税率:增值、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②、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注:800是免征额,不是起征点)
③、定额税率:资源税、车船使用税
④、超率累进税率(按相对数划分):土地增值税
5、纳税期限:注意区分计算期限和申报期限。
四、分类(注意!!各种分类方法的交叉出题)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
税收普通法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都属于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①、实体法。确定税种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②、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税收征管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
3、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①、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包括VAT、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②、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房产税、印花税
④、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4、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权限不同:
①、中央税 ②、地方税 ③、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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