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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广义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刑法通常包括三种形式:
a.综合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刑法,即刑法典;
b.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即刑事特别法,如《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c.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如《海关法》中有关走私罪的规定。
⑵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
2.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3.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7.1,五届二次人大通过,1980.1.1正式施行。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于1997.3.14,八届五次人大通过,1997.10.1正式施行。
4.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也就是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编。
5.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⑴二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⑵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6.刑法条文中以“但是”表示条文内容转折关系的,从“但是”开始的文字,称为“但书”,其作用基本由三种情况:⑴表示对前段的补充或相反的情况;⑵表示对前段的例外情况;⑶表示对前段的限制情况。
7.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和解释。
主要有三种形式:
⑴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条文,这通常是用于明确某些法律术语的含义;
⑵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⑶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某些内容进行补充解释。
8.我国司法解释的机关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解释的机关和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为加强协调,避免矛盾,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通常采用联合解释的形式。
9.刑法制定的根据:
⑴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⑵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以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10.刑法的具体任务有惩罚和保护两大方面:⑴确定犯罪,惩罚犯罪;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1.《刑法》第2条规定的保护方面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⑴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⑵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经济秩序;
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⑷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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