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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票据法主要发源于欧洲
本票和汇票最初式作为异地贸易中的汇兑工具而在意大利和法国发展起来的
支票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
支票的最初功能,是作为支付工具产生的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票据的国家
票据法归属于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汇票、支票、本票都可以有背书关系
持票人分:完整权利持票人、无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我国无)
票据解释原则为: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则、有效解释原则
票据行为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等二类要件
在票据上签章者,应承担票据责任,不再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越权代理可分为两种:增加金额的越权代理,其他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过代理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上权利可分为两种: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持有票据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请求一定金额支付
票据权利的二重性:支付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
客观对价为等值,主观对价为不等值
对价和善意是取得票据权利的实质要件
持票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不能于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应由票据权利人到票据债务人的所在第进行
保全手续主要为:依期进行承兑提示,依期进行付款提示,依其作成拒绝证明
票据金额、日期(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挂失止付仅为票据丧失后的票据权利或票据金额的保全方法
票据权利的恢复方法有两种:公示催告、确认票权之诉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可背书转让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但并非限于票据权利人
公示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
票据法学将票据抗辩一般区分为两大类: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为:直接恶意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