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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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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来源:www.examda.com |
赔偿程序来源:www.examda.com |
证明规则来源:www.examda.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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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来源:www.examda.com |
违法原则 | 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前置程序。 | 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损害已经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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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来源:www.examda.com |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来源:www.examda.com | 直接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来源:www.examda.com | 谁主张、谁举证。 |
二、国家赔偿的条件:来源:www.examda.com
1.主体要件:
a.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但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派出机构不具有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其他要件:
a.要有损害(必需是现实的损害,损害必需是合法权益的损害)存在;违法行为赔偿,合法行为补偿;
b.要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c.二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太一样,职权运用不当造成的损害与运用职权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库开支:
a.中央财政:国务院及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b.地方财政: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地方法院及、检察院。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1.赔偿原则:
a.只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给予赔偿;b.只赔偿财产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
c.只赔偿全部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注意对直接损失的理解);
d.对人身权损害赔偿,以维持公民生活必须为原则,采取限制最高赔偿金予以赔偿。
2.国家赔偿的种类:
a.行政损害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下列哪些个人或单位是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赔偿?
A.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
B.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
C.受害人死亡的,其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D.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该法人
答案:ABD
[分 析]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该条规定,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法人被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后,不发生赔偿请求人资格转移问题。
2、王某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受害人,在请求国家赔偿期间内突然死亡。下列关于王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因死亡而自然消失
B.转移给他的近亲属
C.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D. 转移给与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答案:CD
[分 析]见《国家赔偿法》第6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据此,C、D是正确的,B很有欺骗性,因为它符合民事赔偿中的通常情况,但此处如细卡法条,就会发现这仅是一个幌子。
3、下列哪些是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
A.单独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
B.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
C.在行政诉讼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D.在复议程序中与其他问题一并提出
答案:BCD
[分 析]《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所以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是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所以本题应选BCD.未提出但合法,复议机关可决定赔偿。
4、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斗殴,即予以制止。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下列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赵某赔偿,因其行为属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应由赵某赔偿,因其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是在下班期间作出
C.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
D.应由公安局赔偿,因赵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答案:D.本题考查能否通过区分国家公务行为和公务员个人行为来确定赔偿主体。赵某当时虽在下班时间和非工作场所,但他是刑事警察,职务特殊,处于随时待命状态,制止斗殴在警察的职责范围之内,因此该行为与其职责有关,不属于个人行为。
b.刑事损害赔偿(包括刑事诉讼):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c.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采取强制措施损害赔偿:法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帐户内划拨,执行罚,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排除了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另外的办法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民事赔偿),精神损害,间接损失。
3.相关规定:
a.错判赔偿,改判不赔偿。无罪错判应有三个条件:
①判决必须已经生效。
②已生效的判决依法定程序撤销。
③刑罚已经执行。保外就医期间仍是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b.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c.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吕某与胡某在饭馆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对方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胡某释放,胡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B.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C.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答案:D
被错拘错捕,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和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对各自的行为作出赔偿
4.国家赔偿范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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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
不予赔偿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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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兜底条款,故比刑事宽)。 |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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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包括非法超期拘留)。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有证据证明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对社会的危险)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即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错不仅违法,还指再审改判无罪,二审判无罪不属刑事赔偿) |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刑事中没有追缴)等措施的。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无、限、精神病)。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轻微、时效、特赦、亲告、死亡、其他)。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混合过错时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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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
以下情况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1. 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2. 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3. 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措施。 4. 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5.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
执行回转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 赔偿责任。 | |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
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格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知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本题中选项D即属于第①项规定的情形。C即属于上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的第③种情形,选项A即属于第⑤项规定的情形。
国家赔偿主体:
赔偿费用国库支出;
赔偿义务由赔偿义务机关执行;
我国侵权行为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一致。
工作人员:是追偿权的对象。
追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防止国家通过追偿权转嫁,即行使有过错,过错还得达到严重程度(三等: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追偿权的行使要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赔偿机关基本同于行政诉讼法被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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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 |
赔偿义务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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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
1.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
1. 实施: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 2. 共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公民只要以其中一个作为赔偿机关即可,机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 授权:被授权的组织。 4. 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 5. 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 复议: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注意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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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
1. 实施:实施侵权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机关。 2. 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3. 错误逮捕:作出逮捕决定(大多数是检察机关作出,有时人民法院也可)的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由一审法院赔偿,生效判决是二审维持或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赔偿。即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5. 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县公安局;②县人民检察院;③县人民法院④市中级人民法院。
A.①②③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答案:B.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按原审程序改判无罪,不存在再审或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是作出拘留和逮捕决定的公安局和检察院。 转贴于:自考_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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