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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国务院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划分标准)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划分的标准)
实体(规范实体性权利义务) 程序行政法(确保实体法的实施)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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