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程洽商的签发原则及注意事项
1) 洽商的内容不能超过范围。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以洽商形式出现。
2) 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审批的,不能做洽商处理。
3) 洽商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建设单位应对所签署的工程洽商记录进行存档备案,以备发生争议时查证。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证。
4、建设单位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管理的措施
1)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明确规范领导、施工技术、预结算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才能规范各级工程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中的管理行为,提高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2) 加强图纸会审工作。加强图纸会审,将工程变更的发生尽量控制在施工之前。在设计阶段,克服设计方案的不足或缺陷,所需代价最小,而取得的效果却最好。我们在设计出图前,组织工程科、预算部对图纸技术上的合理性、施工上的可行性、工程造价上的经济性进行审核,从各个不同角度对设计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核管理工作,以求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考虑不周或失误给施工带来洽商,造成经济损失。
3) 建立合同交底制度。让每一个参与施工项目的工作人员了解合同,并做好合同交底记录,必要时将合同复印件分发给相关人员,使其对合同内容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划清甲乙方的经济技术责任,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4) 及时、准确的办理工程洽商。为了确保工程洽商的客观、准确,我们首先强调办理工程洽商的及时性。一道工序施工完,时间久了细节容易忘记,如果后面的工序将其覆盖,客观的数据资料就难以甚至无法证实。因此,我们一般要求承包方自发生洽商之日起20日内将洽商办理完毕。其次,对洽商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要求隐蔽签证要以图纸为依据,标明被隐蔽部位的项目和工艺的质量完成情况,如果被隐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图纸上不确定,还要求标明几何尺寸,并附上简图。施工图以外的现场签证,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事由、几何尺寸或原始数据,不能笼统地签注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签证发生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审核应严格执行国家定额及有关规定,经办人员不得随意变通。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加强预见性,尽量减少洽商发生。
5) 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认可而签发的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口头同意的,事后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总之,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的管理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这同时也是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要求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在工作中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收集信息、资料,不断提高专业技能,这样才能减少以至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考试大咨询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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