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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根据各市招录职位要求参加A类或B类考试。
2、笔试内容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考试》(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和《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B)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08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江苏人事网”和“江苏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3、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8年3月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一9:30《公共基础知识》
10:10一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下午 2:00一4:30《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能测评。笔试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员,按照大于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体能测评标准见江苏省人事厅、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附件二)。
(四)体检。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标准除符合本简章中报考条件第五条相关规定外,其它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体检由各市公安局会同本市招录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面试前完成。省辖市公安局不招录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体检可由县(市)公安局会同本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指导。
(五)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六)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七)政审。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性别)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八)录用。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由招考单位向社会公示7天后,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本次市、县(区)公安机关招录的人民警察均为基层和一线单位民警,被录用人员须与公安机关签订就业协议,并明确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025-8352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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